讨债案例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实,
然而,确有人禁不住诱惑,
作出不道德的事情,
若夫妻一方多次出轨,
导致美满家庭破碎,
无过错方有权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吗?
基本案情
王某(女,化名)与陈某(男,化名)于2019年9月份通过网络认识,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7月份登记结婚,后于同年12月份生育一子。婚后,因陈某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了如男方再次出轨造成离婚后,男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此后陈某再次发生婚内出轨行为,并出现家暴行为,双方由此产生矛盾。现王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怀孕后,被告多次与她人出轨,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曾于2021年向贵院提起诉讼,后为孩子和家庭考虑撤回起诉,但撤诉后,被告仍然没有改变,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协议书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存在婚内出轨行为,现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说明被告对与原告的婚姻持放任态度,毫无珍惜之意。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的多次婚内出轨行为不仅有违夫妻间互相忠实、维护家庭关系的义务,亦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为了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限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法官说法
王文超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法定的婚姻制度,必须遵守。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对不忠于婚姻的行为,使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维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倡导相互忠诚的夫妻关系,有助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构建,树立诚信的时代新风。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每件离婚案件中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赔偿金的数额也不尽相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酌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应负有的忠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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